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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国有资产流失之“殇”

破解国有资产流失之“殇”


    国资流失之“殇”

        国有资产范围很广,而此次的立法将焦点集中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上,对此,在受访的研究者看来,这是因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而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

        从实践中来看,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使其立法的迫切性更为凸显。

        在近期,因国企高管腐败导致国资流失的案例令人震动。古井集团原董事长兼总裁王效金正是从创业型国企掌门人沦为贪腐分子的道路上,一路走到黑。双轮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俊卿、金蟾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尹西才、皖能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绍仓等创业型国企掌门人,都有着类似的轨迹。在这些案例背后显示出,国企“掌门人”监管缺失给国资造成严重损失。

        国有资产的流失包括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流失,资产投资经营过程中的流失,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过程中的流失,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流失,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流失,企业营销过程中的流失,企业管理决策中的流失,企业科研技术成果开发利用中的流失等。

        在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一直呈上升趋势。据有关学者统计,仅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26000多亿元的1/5,比1992年财政总收入4185亿元还多800多亿元。

        正因如此,近年来,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将为国有资产构建一道“防火墙”。

        国资保护尚在探索中前进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填补了国资立法的空白,有利于确保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制。但是,李曙光对本刊记者表示,“法律具体落实到什么程度还有待观察。”他认为,此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具体的细节和可操作性方面还有待讨论。

        从立法范围来看,国有资产范围很广,但该法立法范围比较窄,只关注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并没有涉及。谈及此,李曙光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财政的追求,对一些矿藏、海域等资源性国有资产随意变卖,而且一直缺乏监管。这对于本身资源就紧缺的中国来说,无疑会加重发展过程中因资源匮乏所带来的压力。

        辜胜阻委员亦认为,应将本部法律适用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国有资产。

        另一方面,从操作性上看,李曙光指出,法律中规定,其他政府部门也可以担任出资人,“但像铁道部这样的机构,本身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情况,亟待改革,若还让其当出资人,也就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现有的各部门各行其是的体制”,他认为,目前的国有资产有一部分还分属在各部委,并没有划归国资委,这为下一步的改革增添了难度。

        此外,将国资委的监管职能剥离出来后,这部分监管职能到底给谁,也尚未完全解决,履行监督职责的主体不够明确也是存在的问题之一。

      “应该看到,国有资产保护的路还很长,国资立法能走一步就前进一步”,在李曙光看来,应该相对于国有资产长期的法律缺失来说,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已是历经风雨和曲折后的成果,来之不易。“应分步立法、逐渐推进,这部法律仅仅是起步”,李曙光如是说。(王仁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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