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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从2014年起,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收取比例分五类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第一类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25%;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等15家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第二类企业的收取比例为20%;第三类企业的收取比例为15%,包括中铝公司等70家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第四类企业的收取比例为10%,包含中国核工业集团等34家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作为政策性企业被划入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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