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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加强地方融资监管

财政部修订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加强地方融资监管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公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要求,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对政府授权举债融资的监管。

  为了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杜绝浪费,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明确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关于基建项目建设资金,《规则》要求,基建项目单位均需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将建设资金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其中,自筹资金主要包括除财政资金外的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企业或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自筹资金等,而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

  《规则》要求,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对政府授权举债融资的监管。属于国家直接注入部分、投资补助如拨款时没有权属要求或另有规定的部分,均需按照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而属于有偿性自主如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所得等资金部分均需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同时,《规则》还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细化项目预算,并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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