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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范招投标规定

甘肃省规范招投标规定


我省将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凡涉及到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清理范围。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 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我省将对擅自设置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 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意见》明确,我省对与招投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根据《意见》,我省将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的场地、人员、设备、信息及专业管理经验等资源,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 交易市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将各类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纳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交易,并逐步将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 易、医药采购等其他公共资源纳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集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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