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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启动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启动


  ● 明确了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时间表

  ● 年内出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报销目录

  ● 独家生产品种收录需单独论证

  

  8月18日,卫生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的时间表: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意见》指出,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2009年年内,出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此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指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另外,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等情况的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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