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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固定资产贷款挪用 银监会拟新规“堵漏”

防固定资产贷款挪用 银监会拟新规“堵漏”


拟强化推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以监控贷款资金流向;监管高层此前已提示,高度关注部分地方政府背景贷款风险凸显,及警惕贷款挪用风险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张曼】为防范一直占据天量信贷“过半江山”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凸现,中国银监会正在拟定新规“堵漏”。

  银监会5月19日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强化推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以起到监控贷款资金流向的作用。

  《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如果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所谓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这一方式区别于目前广泛使用的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据熟悉监管层思路的人士介绍,银监会早已在筹划上述《意见稿》,意在防止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挪用,使银行能够更好地了解信贷资金流向。

  监管部门高层人士不久前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表示,银行在信贷业务快速扩张过程中积聚的新风险,值得高度关注,随着地方掀起一轮建设大工程、大项目的新高潮,地方政府及其投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正在上升,包括部分地方政府背景贷款风险凸显。

  他还指出,要警惕贷款挪用风险,除了以往最常见的借新还旧、短贷长用等现象,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和项目之间出于利益关系,将银行贷款交叉、连环使用等,银行贷款的挪用掩盖了资金使用的真实用途,贷款的预期收益和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

  由此,《意见稿》表示,对于不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项目和交易对象,经借款人申请,可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对贷款使用的监控能力等因素,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但贷款人应制定相应的监控办法。

  今年一季度,从贷款投向而言,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吸纳了大量的信贷资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货币当局官员表示,此类贷款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接近70%。但监管部门也高度关注如下具体风险:部分不具备自偿性的建设项目还款来源难以保证;一些原定以市场化运营方式回收现金流偿还贷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偿债能力大打折扣;银行难以真实、全面地评估地方政府整体债务水平等。

  根据银监会公告,银监会将在6月16日前就此稿征集意见。办法正式发布六个月后施行。

  《意见稿》还明确表示,房地产开发贷款也将执行此办法,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此办法执行。

  《意见稿》对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其中包括: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产品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此外,银行还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意见稿》还专门提及,银行应在发放贷款和追加贷款时,确认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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