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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银监会拟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个人提供家电、电子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张曼】银监会5月12日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类公司将不吸收公众存款。

  《意见稿》称,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人民币业务包括:家电、电子产品等个人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贷款;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以及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其他相关咨询和代理业务。此外,消费金融公司经批准后可发行金融债等。

  3月18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6月12日为征求意见截止日,但《意见稿》并未提及试点区域,且并未明确界定何为“小额”“分散”的消费贷款,而是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据了解,银监会将在北京、上海等四地推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

  关于准入条件,《意见稿》称,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经银监会批准,可根据业务需要来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该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主要出资人出资不低于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50%。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所在国已与中国银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境外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主要出资人。

  一般出资人可以是非金融机构,但净资产率不得低于30%。所有出资人都需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

  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需满足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以及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等监管要求。

   在风险控制方面,《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相关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可以在报告银监会之后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不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利率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之内,“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消费贷款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的机构不得使用此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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