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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新政出台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新政出台


此前,大多数省份没有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此次新政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制创投企业,但合伙制企业并不在此列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曹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签发的这份文件名为《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不过,优惠新政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制创投企业,而合伙制企业并不在此列。《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必须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通知》对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也有明确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据接近财税部门的人士介绍,《通知》相关规定并非首次制定实施,本次发布文件只是为了明确之前的规定,核心内容与之前的文件一致。

  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确立了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

  当年3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也规定,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07年的文件发布后,仅有浙江、江苏、江西、辽宁等少数省份实施了相关优惠政策,其他大多数省市区并没有实施。

  据该人士分析,未实施的主要原因是地方税务部门认为,应待国家财税务部门根据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明确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这也意味着,本次《通知》发布后,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有望在各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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