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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资法望通过 金融国资纳入监管

企业国资法望通过 金融国资纳入监管


 截至2007年末,中央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1.2万亿元,占全部实收资本的80%以上,管理的资产总额已逾40万亿元。

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技、卫生、文化等部门事实上亦拥有许多经营性国有资产,如何对其管理是下一步应当深入研究的问题

经过三次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资法)将于1028日下午在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并有望通过。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金融国有资产将明确适用企业国资法监管。

  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企业国资法三审稿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然后,以附则的形式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郑淑娜对媒体解释, 企业国有资产法从起草开始,其指导思想就是金融类的国有资产要受这部法律调整,这是一个很明确的指导思想。只是在监督管理方面,金融类国有资产和一般性的生产型企业不同。对金融国资应有一些特殊的监管。所以,金融国资除了受企业国资法规范外,还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的特别规定。

  以前的草案一直没有明确金融国资是否属企业国资法所辖。2007年底的一审草案规定,《国有资产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后来的二审稿对金融国资的监管问题也规定得模糊不清。

  鉴于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的比例,金融国有资产的监管必要性不容忽视。截至2007年末,中央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1.2万亿元,占全部实收资本的80%以上,管理的资产总额已逾40万亿元。

  目前现有相关证券、期货、商业银行、基金等金融类企业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对金融国资的监管。

  企业国资法三审稿明确规定金融国资也属于企业国资法所辖,可谓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相较于以前的草案,三审稿主要对两个问题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其一是金融国资,其二是增加规定,国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至于二审稿存疑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些问题,三审稿仍留有空白。

  最值得关注的是,三审稿没有对国资委的定位和职责进行法律界定,对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界限,仍没有厘清。在两次审议中,都有委员和代表们提出,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和职责问题。

  对此观点,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国资法三审稿已经根据现实情况做出了规定,同时也给改革留有余地。国资委作为政府的一个特设机构,已经具有法定职权,所以无须再用法律明确。

  另外,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也尚存空白。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一是经营性资产,即企业的国有资产;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占有的使用和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三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类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

  据专家介绍,如果用一部法律把这三类资产全部管起来会很困难,因为这三类国有资产在权利表现的形式、功能作用以及监督管理上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企业国资法的适用范围还是限于企业经营资产。

  在102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华建敏提出,对于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技、卫生、文化单位,如何管理是下一步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

  华建敏举例称,在非经营性的单位下面,可能还挂了校办企业等经营性的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建议下一步先出台一些条例,来解决这个问题”。亦有委员认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外的行政事业性、资源性、金融性,以及军队资产等国有资产都属于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出版业改制后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监管办法。(罗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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