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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加强网络拍卖行为监管

应注意加强网络拍卖行为监管


目前,拍卖行业出现了一个新的动向,不少拍卖企业借助网络优势,将传统拍卖活动放在网络中进行,以扩大拍卖活动覆盖面,提高企业竞争力。从监管角度看,在传统监管模式中,工商机关一般只对拍卖活动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对拍卖前备案和拍卖后备案的审查中,也只是审查拍卖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的客观情况。同时,对于实施现场监管的程序、方式以及频次,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难以对拍卖活动的全过程实现同步监管,难以监控拍卖过程中“拍假”、“假拍”以及串标等违法行为。尤其是在房地产网络拍卖、机动车网络拍卖、文物艺术品网络拍卖、股权网络拍卖等方面,值得深入研究,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切实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

在网络拍卖中,拍卖企业借助网络发布拍卖活动信息,将拍卖活动现场的音频、视频资料传播到网上;竞买人借助网络,可以与现场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一样,同步参与竞价。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拍卖效率,降低成本。但从调查情况看,有些拍卖企业在网络信号传输设备上还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出现数据传输信号延迟、停顿、中断或数据不全、数据错误等情况。同时,由于网络服务器可能被黑客攻击,网络竞买人在网络拍卖信息系统中的登录身份容易被仿冒。

笔者建议,工商机关应当多角度切入,努力实现对网络拍卖活动的全程监管。比如,要求拍卖企业将电子营业执照标志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号码标志放在拍卖企业主网页的显著位置,并且保证竞买人在网络拍卖过程中便捷地查询拍卖企业的相关信息,工商机关随时受理申诉和举报。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行政指导,引导拍卖企业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和诚实守信意识,既防止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及压价等违法行为,又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网络信息传输设施,保证与竞买人之间的实时通信渠道畅通。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还应通过网络巡查等及时、广泛地收集网络拍卖活动信息,对拍卖标的物数量、价值,拍卖人及竞买人身份信息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排查,并注意加强现场监管,努力建立证据追溯机制,严肃查处网络拍卖过程中的虚假宣传、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另外,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应当尽快明确网络拍卖的概念、程序、构成要件以及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包括现场竞买人和网络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推动建立网络拍卖风险承担机制;增加对网络虚假竞买、恶意串通以及虚假宣传进行有效规制的条款,更好地指导监管执法工作。(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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